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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是什么
2024-06-17 20:01:31 责编:小OO
文档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有合格的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2、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4、办理初始登记时,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提交使用证,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对于村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村民组织建设的房屋则要求必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由于历史原因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在经过鉴定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方可予以办理。

6、为避免给违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设的房屋,《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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