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和审判阶段(人民)。
1、侦查阶段: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案件审查完毕,有三种结果:
①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由判刑。
②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③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门重新进行侦查。
3、审判阶段: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二、延期审理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2、根据《刑诉法》第16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审判期限停止计算);
4、在没有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诉一审期限为1个半月,经高级批准最长为2个半月;
5、一旦出现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审判期限就要中止计算或者重新计算;
6、诉讼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
7、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可延长一个月,审判实践中,由于的案件过多,所以延期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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