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概念而言,只要公诉机关不建议延期审理,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是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是20天至一个半月。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刑事案件从提起公诉以后应该都是在两个月之内就能够得到最终的判决结果的,有所延迟的都是因为公诉方或者在审理的过程当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也很少见,简易程序最多是20天到一个半月就审结完毕了。
一、提起公诉时间
一般情况下,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公诉到多久开庭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诉到多久开庭,具体的开庭时间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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