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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139条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2024-06-18 13:07:2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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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139条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9条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包括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期间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不可抗力是对权利人来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他障碍是指: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

中止事由可导致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但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否则,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前,则不发生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在于,中止事由的发生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期间继续计算;而中断事由的发生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停止后,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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