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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人的流程
2024-06-18 13:42:36 责编:小OO
文档


抓人的程序是什么

一、抓人的程序如下:

(一)提请、批准逮捕

1.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审查、批准逮捕。

(二)决定逮捕

人民和人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逮捕执行

一、报案

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

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4、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

6、报案人的权利: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立案的权利;二是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7、机关在受理报案后,30天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立案等结果回告报案人。

8、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将积极开展侦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将工作情况向报案人通报一次。

二、立案

1、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提出异议。

三、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机关或人民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抓捕知识的相关介绍,对于这方面的程序是有一定的流程以及相关的制度的,所以对于这方面的流程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我们都会为大家积极进行解答的,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了解这方面的运行程序。 该内容由 苑海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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