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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4-06-18 13:39:29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五)(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什么是部分行为无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影响该民事行为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单独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则会导致该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如果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而其余部分的效力可以不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能够存在时,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具有牵连关系,确认无效部分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的,或者从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定剩余部分继续有效对当事人已没有意义或者显失公平的,则此时应当确认该民事行为全部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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