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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是哪一级制定的
2024-06-18 20:37:25 责编:小OO
文档


地方性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制定。
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只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地方性规章,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所在的市和批准的的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1、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
2、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的规定,由规定。
地方规章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规章由、自治区、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公报和中国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低于、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
第八十九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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