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伤残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待遇。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七至十级伤残享受类似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九级的主要补偿是: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不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五至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结语
工伤九级的主要补偿包括: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根据相关法规,九级伤残指的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五至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伤残享有多项待遇,包括工伤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械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等。此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的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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