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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离婚后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2024-06-18 08:54:36 责编:小OO
文档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明确规则,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序位继承,再婚后的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时,继承权也存在。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配遗产。然而,在特殊情况下,遗产可以不均等分配,如继承人生活困难、扶养义务等。继承人应通过协商解决继承问题,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当事人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序位来继承,再婚后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抚养关系的,那么也有对方当事人的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为遗产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序位进行,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当等额分配遗产,但特殊情况下可进行不均等分配,如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或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予以多分。继承人可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继承过程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共同解决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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