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交警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扣留驾驶证: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警在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
法律分析
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驾驶证呢?交通需要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并确认其身份。如果当场无法确认身份,交警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交通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驾驶证呢?根据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在连续或者累计记满12分后仍继续饮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暂扣期间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因此,交警扣留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在连续或者累计记满12分后仍继续饮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暂扣期间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结语
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驾驶证呢?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交警可以扣留驾驶证的情况包括: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使用他人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警在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并确认其身份后,如果当场无法确认身份,可以将其带回核查。同时,交警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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