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个地区,人均住宅标准不相同,要以当地的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为标准;
法律依据: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