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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资料,医院是否担责?
2024-06-18 12:06:33 责编:小OO
文档


病历是医疗机构在治疗患者过程中留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独特性。病历既是医疗文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发生医疗争议时,病历具有法律赋予的原始证据作用。医师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

法律分析

需要。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留下的原始记录,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独特性。病历既是一种医疗文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医疗争议,病历具备法律赋予的原始证据作用。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律师补充: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的法定权利,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任何人不得对病历文书进行修改。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既是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拓展延伸

病历管理是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规范管理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四十,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管理流程,确保病历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质量。对于违反病历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对于涉及患者权益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应的处理工作。因此,病历管理制度是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结语

病历是医疗机构在治疗患者过程中留下的重要记录,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独特性。病历既是医疗文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发生医疗争议时,病历具有法律赋予的原始证据作用。医师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的法定权利,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任何人不得对病历文书进行修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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