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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减免?
2024-06-18 10:45:3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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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特定用地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种优惠。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性减免照顾。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房产税减免条件是什么样子

下列情况的土地可以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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