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家针对大部分用地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同时在地方上因为发展的需要对一些用地的项目也有相应的不同的优惠,尤其是针对公益类的项目的用地这一块,对国家和社会都是一种贡献,因此不同的情况就可以到相应的地方网站上查询,以此避免不清楚而造成的损失。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