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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在哪领
2024-06-17 10:56: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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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劳动仲裁案子的仲裁庭具体负责案子的仲裁员处领取。西安市劳动仲裁投诉电话。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准确适当。

一、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审判权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

1、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

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

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

二、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一审能改判吗

除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的案件不能起诉外,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都可以向人民起诉,一审能否改判,那要看具体案情。

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书据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认证,没有破绽,仲裁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而且仲裁庭庭审程序合法,该回避的回避了,仲裁员也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形,所作的裁决内容公平公正。一审会维持仲裁裁决。

反之,劳动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不能相互认证,或者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仲裁结果显失公平,一审肯定会改判。如果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背回避的规定,延期裁决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一审查明事实后,也有可能改判。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也会改判。

三、劳动仲裁庭的裁决不是当庭宣判的吗

劳动仲裁庭的裁决可以当庭宣判,但大多数都是择日裁决的,无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不选择当庭宣判,而选择择日邮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都是正常情况。因为无论仲裁委还是,在当庭调查本案事实,听取双方意见后,都需要对双方的意见和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对法律关系进行审核,基本不会当庭作出宣判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劳动争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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