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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范畴
2024-06-17 08:28:3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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