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姓为继父姓是可以的,但一般需要经过亲生父母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特殊情况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擅自改姓引起纠纷的应恢复原姓氏。
法律分析
离婚后孩子改姓为继父姓是可以的,但一般需要经过亲生父母双方同意。根据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可以更改姓氏,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离婚孩子能够改妈妈姓,但要与父方协商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能够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孩子改姓为继父姓是可以的,但通常需要得到亲生父母双方的同意。自然人可以选择随父姓或母姓,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若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此外,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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