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即可。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具体流程为:
1、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2、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3、委托异地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各地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机关。
委托地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异地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机关接到异地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条
委托异地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机关。委托地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