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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后阻止我探望孩子,要求支付抚养费,可以拒绝吗?
2024-06-17 21:36:26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还要抚养费,不能拒绝支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另一方可以起诉。另外,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与探望权无直接关联,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民事诉讼。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得合法支持。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不让看孩子还要抚养费能不能拒绝支付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方不配合女方履行探视权力,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也就是说,对方不配合探视权力,其可以起诉。但是,不能以此理由不给付应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二、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还要抚养费能不能拒绝支付呢?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的确是不对的行为,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实际问题中遇到这样的困扰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得到更为有效的法律支持。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不得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并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尽管前夫不让看孩子是不对的行为,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您寻求律师的法律援助,以获得更有效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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