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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面积超出怎么处理
2024-06-17 21:52:35 责编:小OO
文档


农村建房面积超出的处理方法如下:

1. 宅基地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标明超出的面积;在分户建房、房屋拆迁翻建或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 采用宅田相抵,用耕地补偿宅基地多占部分,维持总量不变。

3. 通过缴费补偿,经村集体同意并得到上级部门批准,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4. 依照村民自治协商原则,村集体商定处理方案,提交上级部门审批。对超标严重的宅基地,多出部分可回收。

农村建房的规划与管理:

1、规划要求:农村建房需遵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建筑风格和村落环境协调;

2、建设审批:建房前必须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设许可,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3、建筑标准: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标准,包括抗震、节能等要求;

4、用地:农村建房面积通常受到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违建罚款;

5、建筑登记:建房完成后,需要进行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书,确保房屋权属明确。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面积超出的处理方法包括在土地权证标明超占面积并在重建时让出、通过宅田相抵保持总量平衡、缴费补偿保留使用权以及依据村民自治协商原则制定方案,对严重超标部分进行回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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