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可以在次月继续使用,当月未用完的次月有效。开具专用时需注意金额、税额栏用“¥”符号封顶,价税合计栏用“”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较长时可分行填写。退货、销售折让时需处理购货方抵扣联和。以上是对专用使用的简要解释。
法律分析
当月购买的专用未用完,次月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当月购买的专用未用完,次月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当月未用完的次月可以使用。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拓展延伸
专用过期后还能否继续使用?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专用在发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后不得再使用。因此,专用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过期的无法作为合法的凭证进行报销、抵扣和结算。为了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建议及时使用和报销专用,避免过期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咨询相关税务机构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专用在发行一年内有效,过期后不得再使用。为确保财务准确和合规,建议及时使用和报销,避免过期带来的麻烦和损失。有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咨询税务机构或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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