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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客车摇号新规定
2024-06-17 23:15:41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1、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2、调整指标申请和配置时间安排3、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本市车辆有序退出4、取消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要求。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暂行规定》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含武装)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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