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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数额犯吗
2024-06-18 01:10:4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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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原因如下: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而数额犯中的数额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数额犯是否以及如何累计计算,我国刑法总则没有一般性的规定,刑法分则规定了5种犯罪的数额累计问题,即走私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贪污罪及受贿罪。此外,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挪用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作出了累计数额的规定。数额犯中的数额应当累计的前提行为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每次均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此种行为本质上已构成数罪,因连续触犯同一罪名而以一罪论,但在量刑时只有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才能罚当其罪、罚当其刑,对此大家不存在异议,但对以下两种情况是否应累计计算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意见:

(1)行为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有的达到了定罪数额标准,有的则未达到;

(2)行为人每次行为的数额都没有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但各次行为的总数额达到了定罪数额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虽然最后会与金钱有关系,但是就现有的法律来说,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犯罪,是根据事情的后果定罪的不是按照涉及金额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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