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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刀具是否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06-18 02:39:11 责编:小OO
文档


随身携带刀具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根据故意和主客观因素确定。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是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且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示威罪的界限在侵犯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地点、客观表现和既遂形态等方面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随身携带刀具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不一定,具体要根据是否故意,以及主客观因素确定。但是建议尽量不要携带刀具去公共场所。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就不应构成犯罪。

二是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

2、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非法携带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之行为;其次,必须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携带了支、弹药和危险物品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安全。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示威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围较前者要窄。

3、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举行集会、、示威活动的地点。

4、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示威的行为。

5、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随身携带刀具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包括是否故意以及主客观因素等。建议大家尽量不要携带刀具去公共场所,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与之相对应的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示威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两者在客体、对象、地点和表现等方面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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