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更改孩子姓或名、迁移户口,但需要经另一方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离婚后,更改孩子的姓或名,需要孩子的父母本人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都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孩子父母双方均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迁移孩子户口:第一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办理准迁证。第二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申请书(双方父母签字确认)和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第三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申请书(双方父母签字确认)和准迁证副本、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手续,打印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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