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一房两卖问题:善意购买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公司应赔偿损失。非善意购买者需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可获得赔偿。办理过户手续时可约定明确时间,违约方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遭遇一房两卖怎么办一房二卖如何解决
遭遇一房两卖怎么办一房二卖如何解决
1、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房,即他对该住房曾经出售的情况一无所知,在购房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并且已经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并依法取得了该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后一个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房屋
但如果第三人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住房时,不完全满足以上所述的条件,即第三人不是善意购房,或者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法律不会保护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交付你购买的商品房。
3、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公司除应当返还你已经交纳的房款外,还应当赔偿你履行购房协议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房地产公司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你的既得利益的损失,均应当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如果第三人的购房行为是善意的,并且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他的购房行为将会得到法律的确认。你的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如果第三人的购房行为不同时满足善意购买和已领权证的这两个条件,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你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主张,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买卖双方相互配合,而一直拖延不办理就有可能横生枝节,严重的情况下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而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内容的时候,其实也是可以就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一方拖延过户的,就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结语
遇到一房两卖问题,解决方法取决于第三方购房者是否善意。若第三方善意购房并已完成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律将保护其合法权益。若第三方非善意购房,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并交付商品房。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应相互配合,若一方拖延过户,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法律将支持你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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