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下的个人财产不会分割:
一、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受法律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身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为共同财产。
四、个人生活用品。
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例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服等,都属于个人财产。
五、彩礼.嫁妆。
彩礼通常是指根据当地的习俗,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礼物或物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达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这种赠与行为有效存在,彩礼归赠人所有。如夫妻婚后未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的仍为女方个人财产。
六、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费用。
7、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根据司法解释,离婚时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即在分割前计算两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总额。但婚前收入仍为个人财产,不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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