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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隐匿房产怎么办?
2024-06-19 01:55:2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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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对方隐匿房产怎么办?

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明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自然”的选择。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

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据我们统计,当事人一方如果拥有较为丰裕的收入,如月薪在五千元以上,很多人的不动产可能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一段时间有没有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其购房的目的何在?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不动产价值几十万元时,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这笔支出就值得了。

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对抗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

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合,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一、夫妻婚后购房算共同财产么

算夫妻共同财产。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婚后买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婚前的格瑞那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不进行分配。离婚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只需要进行平分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由于家庭而产生的,个人债务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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