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群众刑事拘留通常因为盗窃,抢劫,殴打他人,诈骗等没有必要使用侦听手段。特殊案件,如间谍,组织叛国、,性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公众安全利益的犯罪。可能会才用监听,监视的手段。不可以监听。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通话是不会被监听的,监听是侵犯嫌疑利的行为。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有什么权利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包括:
1、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的权利;
2、审查起诉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权利;
4、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等。
二、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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