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1、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提出异议。
(二)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一、非法集资报经侦多久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的被害人向机关报案后,经济侦查部门什么时候立案是没有规定的,但一般会在七个工作日人决定是否立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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