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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形下构成诈骗罪吗?
2024-06-19 02:01:29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房二卖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而是否追刑责则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通过卖房来赚钱,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一房二卖情形下诈骗罪构罪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人与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是否追刑责看主观意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通过卖房来赚钱,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

一房二卖情形下诈骗罪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以下情形不属于犯罪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结语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人与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是否追刑责看主观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通过卖房来赚钱,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一房二卖情形下诈骗罪构罪形式包括: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以下情形不属于犯罪: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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