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通知被拆房屋所有权人→被拆人了解补偿等→签订拆迁协议→(1)自动履行;(2)不履行可申请仲裁或起诉;(3)无协议,由裁决或行政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
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结语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并发布公告,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有权了解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等事项,并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协议达成,则自动履行;若不履行,可申请仲裁或向起诉。若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请房屋管理部门或同级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起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拆迁管理部门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期间,已提供补偿或安置的拆迁可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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