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诉不发高温补贴?工会可监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门处理并监督结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用人单位应被责令改正。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单位。投诉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或匿名举报,相关部门将立即调查。
法律分析
一、不发高温补贴怎么投诉?
不发高温补贴可以通过拨打专门的投诉电话来投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及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现实中对于不发高温补贴的这种现象,可能很多的劳动者是无可奈何的,毕竟自己在用人单位底下工作,也不想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闹得太僵,但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匿名举报的这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我们国家的部门接到举报之后都会立即的开展调查。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专门的投诉电话来投诉不发高温补贴的情况,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及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工会组织也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工会组织可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规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有权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规的行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通过匿名举报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会立即展开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