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执行机关。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案件,以及患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时也可申请取保候审。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的取保候审条件及程序解析
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的取保候审条件及程序解析是指在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被允许取保候审:无逃跑、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等危险;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有担保人;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意愿等。而取保候审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审查决定等环节。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的取保候审条件及程序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施。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故意伤害罪二级轻伤的取保候审条件及程序则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实施。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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