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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购买房屋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2024-06-19 16:24:55 责编:小OO
文档


同一套房屋存在多份购房合同时,以先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一房多卖导致购房合同解除时,购房者可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可要求赔偿其他损失;若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不超过已付款额一倍的赔偿。

法律分析

首先,同一套房屋存在数份购房合同时,只能确认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确认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以时间先后为序,认定履行最先签订的一份购房合同。但是,如果先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备案,而后签订的合同却作了登记备案,则应当认定履行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

其次,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因开发商一房多卖而解除,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往往判定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如果开发商的一房多卖行为造成购房者其他损失的,据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拓展延伸

开发商遇到一房二卖问题的解决方案

开发商面临一房二卖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开发商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一房二卖的和要求。其次,与购房者进行积极沟通,解释情况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可以考虑与购房者协商,提供其他房源或者退还部分定金作为补偿。此外,开发商还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最重要的是,开发商应该保持诚信和公平,妥善处理一房二卖问题,维护企业声誉和客户关系。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开发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形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同一套房屋存在多份购房合同的情况,确认履行最先签订且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若开发商的一房多卖行为导致购房者损失,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开发商面临一房二卖问题,应仔细研究法律法规,与购房者积极沟通,提供其他房源或退还部分定金作为补偿,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保持诚信和公平,维护企业声誉和客户关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形象。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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