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是两种举报行为,前者使用真实姓名,后者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根据《人民举报工作规定》,实名举报应及时答复举报人,严禁泄露个人信息;匿名举报时应保密举报内容和个人信息。
法律分析
1、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2、匿名举报: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
法律依据:
《人民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人民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三)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拓展延伸
环保举报制度的实名要求引发的争议
环保举报制度的实名要求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实名举报可以有效防止虚假举报和恶意中伤,确保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此外,实名举报还可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避免他们受到报复。然而,反对者认为实名举报可能会导致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进而面临威胁和恐吓。他们担心实名要求可能会阻碍一些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从而减弱了环保举报制度的效力。在制定相关时,应权衡利弊,确保实名要求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举报人的权益,同时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是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的方式。根据《人民举报工作规定》,实名举报要求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而匿名举报则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和个人信息。环保举报制度的实名要求有其利与弊,需要权衡利弊,确保合理性和适用性,以保护举报益的同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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