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
1、修改;
2、监督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