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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需要交回劳动合同吗
2024-06-26 03:21:36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的处理、与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签合同时劳动合同类型填写的内容。文章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及合同的具体性。最后提醒读者注意填写劳动合同类型。

法律分析

一、关于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的处理

员工离职时,无需将劳动合同交回给公司。公司可以自行处理,同时建议保留自己那份劳动合同文本,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备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与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3.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4.合同的具体性

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

三、签合同时劳动合同类型填什么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出具离职证明、结算工资等。如果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已到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结算工资等。

在处理员工离职时劳动合同的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职时劳动合同的处理以及与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员工离职时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及合同的具体性。同时,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类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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