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收养公证能否带来落户效果的问题以及收养公证书和收养证的区别和所需材料。收养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而收养证是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公证所需材料包括公证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关于收养的协议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收养公证能否带来落户效果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只要进行了收养登记的才正式生效,才是合法的,否则成立非法收养。办理收养登记才是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光有收养公证是不够的。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法律依据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收养公证书和收养证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领养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2、收养证是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公证书不是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条第四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收养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收养公证所需要以下材料:公证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关于收养的协议等。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拓展延伸
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是两种不同的文件,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用途和法律效力不同。
收养证是由民政部门颁发给收养人,用于证明其已经完成收养手续,并且被收养人已经与收养人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收养证只是一种证明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收养公证书则是由公证处颁发给收养人,用于证明其已经完成收养手续,并且被收养人已经与收养人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收养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收养人享受相关权益的凭证。
因此,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在用途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收养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注意它们的差异。
结语
收养公证是收养关系的法定证明,但并非落户的必要条件。办理收养登记才是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收养公证书和收养证在性质和用途上存在区别,收养证是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公证书则不是。收养公证所需材料包括公证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关于收养的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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