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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吗?
2024-06-26 03:30:36 责编:小OO
文档


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进行计算,如多生一胎的按2倍至4倍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对于未婚男女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1倍至2倍征收。此外,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还需额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被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和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一、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吗?

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如果违反了生育条例的话,需要征收,未婚生子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或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其他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措施。

在我们国家未婚生育这种情况的话,虽然不违法,但是如果存在着超生的情况,依然是需要面对这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的政体的社会抚养费用征收他是需要根据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都是它的倍数。

结语

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具体倍数在计划生育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未婚生育的情况,根据胎数和生育情况的不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倍数也不同。此外,如果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还需按超过部分的倍数加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未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会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强制执行。此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还会受到一系列措施和行政处分。因此,对于未婚生育的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以确保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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