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划分,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分别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若存在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行政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进行管辖。当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同时,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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