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未再婚(丧偶)公证办理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裁定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离婚或丧偶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的记录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
法律分析
关于福州未再婚(丧偶)公证办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文件:
(1) 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离婚或丧偶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的记录证明。注: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若没注明死亡日期,需提供所在社区出具的《福州市死亡人员证明书》或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证.
二、福州未再婚(丧偶)公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拓展延伸
福州丧偶未再婚公证主要涉及丧偶未再婚公证的办理流程、条件和材料。根据《福建省公证条例》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简化丧偶未再婚公证的通知》,丧偶未再婚公证的办理流程为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进行审查,出具公证书。
丧偶未再婚公证的办理条件包括:双方需已办理离婚手续,且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一方或双方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再婚后的配偶死亡的。
丧偶未再婚公证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丧偶证明、再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等。
丧偶未再婚公证的办理流程和条件都有一定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夫妻双方办理再婚手续的合法性。如遇丧偶未再婚公证申请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结语
福州未再婚(丧偶)公证办理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裁定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离婚或丧偶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的记录证明。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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