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福建省福州乐区航城街道吴航路471号小区司法大楼一楼大厅公证受理窗口2-4号是福州未再婚(丧偶)公证办理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可办理以下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
法律分析
一、关于福州未再婚(丧偶)公证办理地点,位于福建省福州乐区航城街道吴航路471号小区司法大楼一楼大厅公证受理窗口2-4号。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可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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