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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2024-06-26 04:21:5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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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案件审判的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毒品案件、认罪后又反悔、共同犯罪中互相推诿以及机关证据存在瑕疵等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固定被告人的口供,搜集和固定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加强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检察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于所有案件的审判,都必须重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拒不认罪行为,处理依据同样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机关办案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就是说,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属实,同样可以认定其犯罪,同样可以判罪量刑。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三、建议和对策:

1、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应当就全案的犯罪事实各个细节进行细致的调查讯问,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就固定被告人的口供,打破被告人试图翻供不认罪的幻想。同时要尽可能多的搜集和固定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以佐证犯罪事实,多角度多侧面的还原犯罪过程的原貌。门要加强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把证据和事实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每一项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紧密的逻辑链条,环环相扣,完整而又详尽的再现整个犯罪过程。尤其针对共同犯罪,要对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细节进行详细的讯问,以利于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

2、检察机关,要严格把好证据事实关。对机关在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及时提出补正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要紧扣案件的事实经过,及时地对被告人就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进行详细全面的讯问,及时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一切漏洞,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情况,要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去伪存真。

3、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要向被告人宣传刑事法律,使其放弃抵抗,配合庭审,以利于自身的改造。首先要向被告人讲明是否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其次,审判人员向被告人说明如果其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刑事的讲解,促使被告人转变态度,配合庭审,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这种表现并不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就真正免于刑事处罚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当中提到,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口头所交代的这些内容是不能够轻易就相信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是在证据链条上不够充分,也会被人民直接驳回的,所以我国内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是注重证据的。

拓展延伸

被告人拒不认罪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一种情况,处理方式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对其所犯罪行认罪或者不认罪,而审判人员则有责任对被告人的认罪情况进行调查并判断。若被告人拒不认罪,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讯问,了解被告人的意见和理由,并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若被告人仍然拒不认罪,审判人员可以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和劝说,让其认识到认罪的法律后果和认罪的意义。若被告人仍然坚持不认罪,审判人员可以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和认罪情况进行裁决。因此,被告人拒不认罪时,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判决。

结语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于所有案件的审判,都必须重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拒不认罪行为,处理依据同样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二是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三是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四是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因此,在刑事侦查程序中,机关要加强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人员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也要严格把好证据事实关,确保案件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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