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024-06-26 04:21:44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具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借款方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贷款范围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消费贷款,借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为货币,利率由国家规定或调整,借款方需支付利息。文章最后强调了借款合同是一种有报酬的行为。

法律分析

具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是借款合同的贷款方,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范围的消费贷款(如个人购买住房等),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

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范围的消费贷款(如个人购买住房等),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至于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税利垫支等财政性开支,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2)以信贷计划为基础

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地方,都无权突破国家制订的信贷计划办理信贷业务。因此,借款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依法与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方发放贷款,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信贷计划予以核发。

(3)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借款合同只能以货币作为标的。非货币的其它财物,不能做为借款合同的标的。

(4)借款合同的利率由国家根据当时金融情况规定或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当事人无权自行决定。

我国借款虽然收取一定的利息,但总的看利率仍比较低,其目的主要是借国家货币用于扩大再生产。当然,收取一定利息作为有偿报酬,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银行借款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存款,而存款要兑现利息。那么这部分社会存款由于被供方占用,当然支付存款利息也应由借款方承担。这就决定了借款要支付利息。所以说,借款合同也是一种有报酬的行为。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包括贷款方和借款方的身份、贷款范围、信贷计划、货币作为借款合同标的、利率由国家规定等。同时,也指出借款合同是一种有报酬的行为,但借款方需要支付利息。最后,再次强调借款合同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突破国家制订的信贷计划办理信贷业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