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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当事人办理涉外未婚公证需要的材料
2024-06-26 04:22:59 责编:小OO
文档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未婚公证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未婚公证需要准备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同时提交的生效证明书)、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于司法部现已将涉外未婚公证暂时调整为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无法再按过去的格式直接出具公证书,今后的未婚公证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处仍可按原来的未婚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各公证处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一、房屋继承公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房屋继承公证有下列注意事项: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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