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犯人不认罪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罪行,需要重证据和调查研究。即使没有口供,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现在不再过分关注被告人的亲口陈述,而是依靠充分的证据进行审判和定罪。
法律分析
一、审判犯人不认罪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没有口供,如果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的,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条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仅指甲(或丙、丁等)承认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实存在,即“供述”;“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则指甲(或丙、丁等)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辩解,甚至对他人罪行的检举揭发。这里不能将“供述”扩大解释为“口供”。因此,把这一点搞清楚,“被告人”的范围有多大则不言自明了。现在反过来再看第5种情形,就可以发现甲、丙、丁三被告人所供认的罪行均关乎自身,亦未相互纠缠,是清一色的“被告人供述”,此时如无其他证据,他们的供述无法得到查证属实,当然不能认定甲动手打人这一情节。可见,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辩解和攀供,它们都处于同一的证据地位,具有相同的特性,尽管出自数个被告人之口,但对其互证力不应期望过高,即“不轻信口供”,一般情况下,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未留下任何陈述,即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互证其罪。而要把着力点应放在口供外的其他证据补强上,放在调查研究上,要“淡化”口供。这既是口供自身特征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杜绝刑讯逼供,促使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水平特别是侦察水平的大势所趋。
在现实中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被告其实并不多,国家现在倡导的也是对被告人的亲口陈述不再作过分的关注,也就是说如果犯人不认罪也是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和定罪。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审判犯人时,不仅重视证据,还要进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即使犯人不认罪,只要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仍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和定罪。因此,在现实中,不再过分关注被告人的亲口陈述,而是更加注重证据的充分性。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也有助于保护,杜绝刑讯逼供,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侦查第十节侦查终结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侦查第十节侦查终结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百条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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