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物的处理原则根据合同解除原因分为四种情况:出租人违约导致解除时,承租人可要求赔偿装修残值损失;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时,要求赔偿残值损失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时应适当补偿;双方违约导致解除时,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解除时,残值损失由双方公平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拓展延伸
合同解除后的装修残值损失责任归属问题
合同解除后的装修残值损失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合同解除后由谁承担装修残值损失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责任的归属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解除后的责任分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需要考虑合同解除的原因、双方的过失程度、装修残值的评估等因素。在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最终的责任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解除后的装修残值损失责任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若出租人违约导致解除,承租人可请求赔偿残值损失;若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请求赔偿需根据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进行适当补偿;双方违约导致解除,责任由各自过错承担;若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残值损失按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则适用。解决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最终责任归属需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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