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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过了还能起诉撤销合同吗
2024-06-26 03:55: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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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了除斥期间是可以起诉的,但是一般不会受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适用除斥期间。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最长除斥期间: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上是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由此规定可见,如何界定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意义非常重大。

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受让人为例,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38、540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在该房产转让行为中债务人的行为至少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

其二,债务人将房产登记过户至受让人名下的事实行为。

这两个行为中,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应是《民法典》第541条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行为,五年除斥期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1、从学理上讲,可以被撤销权所撤销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或是准备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故《民法典》第53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指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2、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的必然结果,所以,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实际上已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应当同时产生。

3、在实践中,若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过户登记前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仍应当受理并支持,而不会等到登记过户后再行受理。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五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以相关合同书签订之日起算。

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法律含义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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