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2、并发症;3、医疗意外。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是造成病员损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即使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的,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
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
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包括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并发症以及医疗意外。对于这些情况,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只有当损害结果确实由这些情形引起且没有医务人员的过失时,才能免除责任赔偿。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保障病员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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